高雄醫學院僑生聯誼會章程
              第一章:總  則
第 一 條(名稱):本會定名為「高雄醫學院僑生聯誼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(宗旨):本會基於學生自治精神,以砥礪學行,增進友誼,培養優良學風,提倡正當娛樂,服務僑生,
         並增進學校興僑生聯繫與橋樑作用。
第 三 條(會址):本會會址暫以每屆當選會長之地址為會址。
          第二章:會  員
第 四 條(資格):凡就讀高雄醫學院僑生遵守本會章程者為當然會員。
第 五 條(權利):本會會員在會務範圍內享有發言、投票、選舉與被選舉及罷免權、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
                  及其他應享有之各種權利。
第 六 條(義務):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按期繳納會費及協助會務進行之義務。
第 七 條:凡不遵守本會章程,不繳納本會會費或有惡意損害本會聲譽者,不得享有本會會員之各種權利。
第 八 條:嚴重違反第七條者,得提交會員大會決議處分。
       第三章:組 織 與 職 權
第 九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下設幹事會與專。在大會閉幕期間,日常事務由幹事會負責處理。
第 十 條:本會採取內閣制。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二人,下設秘書、財政、學藝、總務、康樂、公共關係、服務體育
          總聯絡及班聯絡由會長委任之。
第十一條:幹事會職務如下:
         (1)會長: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本會之一切事務及主持會議之進行,並行使一切活動之策劃。
         (2)副會長:協助推行會務,如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責。
         (3)秘書股:對內外之一切書信來往及會議之記錄,收集有關資料之整理與保存。
         (4)財政股:負責本會經費之保管與出納事宜。
         (5)總務股:負責協助會務執行,綜理勤務。
         (6)學藝股:負責海報文宣工作。
         (7)康樂股:負責一切文康活動。
         (8)公共關係:負責同學間溝通。
         (9)服務股:負責協助會務之推行。
         (10)體育股:負責推動各項球類等運動。
         (11)總聯絡:負責綜理聯絡事宜。
         (12)班聯絡:負責班上聯絡事宜。
第十二條: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以指導本會會務之進行,現屆會長選出後,前會長為當然顧問。
第十三條:總幹事任期屆滿,會員大會選出查賬一名代表大會(核對賬務之準誤)。
       第四章:選 舉 與 移 交
第十四條: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就各候選人中用不記名法投票選出之,以得票多數者當選之。任期一年,
          會長當選後即行移交手續。
第十五條:一人登記競選會長職,須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多數票始能當選。
       第五章:會 議
第十六條: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,由幹事會召集之須於一星期前通告,三分之一會員參加為法定人數,
          如有必要三分之一會員連名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七條:幹事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,如有必要可隨時舉行。
       第六章:經  費
第十八條:本會經費來源:
     (1)每學期開始時徵收會費。(2)寒暑假機票之利潤。(3)學校及有關單位對活動之補助。
第十九條:幹事會須於任期屆滿(以學年度計算)之兩週內,將財務賬目等移交新任會長接收,並將收支情形
          提報會員大會。
        第七章:附  則
第 廿 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正之。
第廿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高雄醫學院訓導處備查。
第廿二條:本章程自公佈日施行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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